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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日前判決兩千萬索賠的侵犯商業秘密案
專欄:案例分析
發布日期: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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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看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構成商業秘密的條件包括:1、不為公眾所知悉;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3、具有實用性;4、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中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證明尤為重要,本案中,原告在聘用被告時,在勞動合同、員工手冊、保密協議等文件中均對員工負有的保密義務作出約定,即被告在受雇期間獲得的原告的保密及專有信息,與原告的銷售策略和市場策略...
本案看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構成商業秘密的條件包括:1、不為公眾所知悉;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3、具有實用性;4、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中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證明尤為重要,本案中,原告在聘用被告時,在勞動合同、員工手冊、保密協議等文件中均對員工負有的保密義務作出約定,即被告在受雇期間獲得的原告的保密及專有信息,與原告的銷售策略和市場策略有關的保密及專有信息,被告負有保密義務并不得向任何其他個人或組織泄露。 被告在取得相關電子數據的過程中,也需要履行授權手續。上述約定和被告取得電子數據的過程管理文件,為原告指認被告取得相關數據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指控提供了完整的證據鏈,為其維權過程順利完成,打下非常好的基礎。另外,原告大膽適用訴前保全措施,制止了商業秘密的流失,避免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本案原告主張2000萬元的損害賠償,因并沒有實際損害的發生,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起到了威懾作用,從訴訟策略上來看,也可以借鑒。
案情介紹 全球知名的制藥企業美國禮來公司、禮來(中國)研發有限公司訴公司離職員工黃某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因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發出國內首個商業秘密行為禁令而廣受關注。 近日,上海一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黃某停止侵害美國禮來公司、禮來(中國)研發有限公司的技術秘密,即刪除其所獲取的21個信息文件,并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直至該技術秘密為公眾知悉時止,黃某支付兩原告合理費用12萬元,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禮來公司是組建于美國的一家全球知名的制藥公司,禮來中國公司則是禮來公司集團的全資子公司。2012年5月3日,禮來中國公司與黃某簽訂《勞動合同書》,聘任黃某為化學研發組主任研究員。雙方在勞動合同、員工手冊、保密協議等文件中均對員工負有的保密義務作出約定。根據約定,黃某在受雇期間獲得的禮來中國公司的保密及專有信息,與禮來中國公司的銷售策略和市場策略有關的保密及專有信息,黃某負有保密義務并不得向任何其他個人或組織泄露。 2013 年2月1日,黃某簽署授權書,主要內容為其于2013年1月19日,從公司的服務器上下載了33個屬于公司的保密文件至公司分配給其的工作電腦上,之后將公司文件轉存于私人使用存儲裝置,然后轉存于第二個私人使用的非公司設備或存儲裝置。因此授權允許公司檢查其非公司裝置,以便評估黃某使用、轉發公司文件的情況。當日,禮來中國公司向黃某發出停職通知書。同日,黃某向禮來中國公司遞交辭職信,表示由于個人職業發展的原因,希望立即辭去其在禮來中國公司的工作。此后,禮來中國公司通過快遞向黃某發出通知,要求黃攜帶設備至禮來中國公司辦公地配合進行檢查,否則解除勞動關系。2月27日,禮來中國公司向黃某發出勞動關系終止通知。2013年6月起,禮來中國公司方面數次向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并于2013年7月2日對黃某提起侵犯商業秘密的訴訟,訴請判令黃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業秘密行為,提出高達2000萬元的損失索賠。與此同時,禮來中國公司向法院遞交了“請求責令黃某對已從原告處盜取的21個商業秘密不得復制、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保全申請,并提供擔保金10萬元。上海一中院當即作出保全裁定,并付諸執行。之后,案件進入實體審理。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黃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擅自將原告的技術秘密文件下載及轉存于個人所有的電子設備之中,且未履行承諾,配合原告刪除上述技術秘密文件,使原告的技術秘密存在著失控的風險,構成商業秘密侵權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原告主張由黃某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的依據不足??紤]到律師費、公證費、翻譯費等費用,系原告為調查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與黃某實施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直接關聯,對此予以支持。在綜合案件法律關系的復雜程度、調查取證的難度及有關公證書、翻譯文本的使用情況等各項因素后酌情確定合理費用為12萬元,遂作出前述判決。 |